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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口支援西藏干部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2年08月09日   作者:佚名 字体: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口支援西藏干部(以下简称援藏干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援藏干部在小康西藏、平安西藏、和谐西藏、生态西藏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援藏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干部援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援藏干部,是指按照中央确定的“分片负责,对口支援,定期轮换”方针,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达计划,对口支援省(市)、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选派到西藏执行援藏任务的党政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条  援藏干部在藏工作期间,由负责选派的对口支援省(市)、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以下简称派出单位)与西藏共同管理,以西藏各级党委(党组)管理为主。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援藏干部的协调、管理、服务工作。各有关地(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区(中)直各单位政工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援藏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受援单位对援藏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大力支持,生活上热情关心,充分发挥援藏干部的作用。
 
      第五条  对口支援省(市)、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企业援藏干部领队,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援藏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自我服务,并积极协助当地党委(党组)做好援藏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自治区党委和地(市)党委汇报有关情况,西藏各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积极支持其工作。
第六条  援藏干部应自觉接受受援单位的领导,按照“突出重点,深化内涵,谋划长远,讲求实效”的援藏工作原则,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履行维护稳定和发展经济的双重责任,切实做好援藏工作。
  
第二章 轮换交接
 

     第七条  援藏干部定期轮换工作,按照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部署和自治区党委的安排进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统一协调,各地(市)、区(中)直各单位具体负责本地(市)、本单位援藏干部的具体轮换工作。
     第八条  援藏干部轮换坚持先进后出的原则,做好工作交接。轮换前,援藏干部应向受援单位的直接领导或上级分管领导交接工作,汇报本人履行职责情况或本单位的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当前负责和分管工作的进展情况,并提出进一步做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轮换时,本批援藏干部还应向担任本受援单位同一职务的下一批援藏干部全面、客观地介绍有关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援藏干部的工作交接,应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有关地(市)党委和区(中)直单位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有序规范进行,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工作交接可采取书面和口头形式,以书面形式为主。援藏干部领队和援藏县(市)委书记应提前进藏介入受援地工作,熟悉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借鉴上一批援藏工作经验,初步理清工作思路。

     第九条  援藏干部在藏工作期限为1至2年的,按自治区与派出单位商定的在藏工作期限组织轮换,具体轮换时间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自我服务,并积极协助当地党委(党组)做好援藏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自治区党委和地(市)党委汇报有关情况,西藏各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积极支持其工作。
     第十条  援藏干部应自觉接受受援单位的领导,按照“突出重点,深化内涵,谋划长远,讲求实效”的援藏工作原则,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履行维护稳定和发展经济的双重责任,切实做好援藏工作。
  
第三章 轮换交接
 

     第十一条  援藏干部定期轮换工作,按照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部署和自治区党委的安排进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统一协调,各地(市)、区(中)直各单位具体负责本地(市)、本单位援藏干部的具体轮换工作。
     第十二条  援藏干部轮换坚持先进后出的原则,做好工作交接。轮换前,援藏干部应向受援单位的直接领导或上级分管领导交接工作,汇报本人履行职责情况或本单位的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当前负责和分管工作的进展情况,并提出进一步做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轮换时,本批援藏干部还应向担任本受援单位同一职务的下一批援藏干部全面、客观地介绍有关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援藏干部的工作交接,应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有关地(市)党委和区(中)直单位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有序规范进行,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工作交接可采取书面和口头形式,以书面形式为主。援藏干部领队和援藏县(市)委书记应提前进藏介入受援地工作,熟悉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借鉴上一批援藏工作经验,初步理清工作思路。

     第十三条  援藏干部在藏工作期限为1至2年的,按自治区与派出单位商定的在藏工作期限组织轮换,具体轮换时间和安排,由地(市)党委组织部、区(中)直单位政工人事部门与有关援藏干部派出单位协商进行,并在轮换前将商定的轮换工作安排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第十四条  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援藏工作返回派出单位的,地(市)党委组织部、区(中)直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应及时请示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商援藏干部派出单位,并报请中央组织部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并将办理结果抄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鼓励表现优秀的援藏干部特别是县委书记延长援藏期限或调入西藏工作。
 

第四章  职务任免
 
     第十六条  援藏干部进藏后的职务任命,依据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达的计划,由自治区各级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任职通知抄送援藏干部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援藏期满返回后,在藏所任职务原则上自然免除,一般不再履行免职手续。

     第十七条  援藏干部任职后,受援单位主要领导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援藏干部本人的所学专业、工作经历、特点和专长,在认真听取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援藏干部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明确其分工。受援单位主要领导或上级分管领导应向援藏干部介绍有关工作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受援单位其他班子成员或援藏干部分管部门也应向援藏干部介绍有关情况,搞好工作衔接。

     第十八条  援藏干部在藏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平职调整职务或提任上一级职务的,由地(市)党委、区(中)直单位党委(党组)提出意见,报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研究并征得援藏干部派出单位同意后,按照自治区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任职通知抄送援藏干部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援藏干部在藏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拟提任上一级职务的,派出单位应事先征求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意见,之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任职手续;西藏受援单位应根据派出单位的任职文件,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应任职手续,兑现工资补差及相关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援藏专业技术人员在藏工作期间需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受援单位推荐,地(市)党委组织部、区(中)直单位提出意见,报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研究,并征得援藏干部派出单位同意后,按照自治区有关评审、聘任程序和权限办理。评审、聘任结果抄送援藏干部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第二十条  援藏专业技术人员在藏工作期间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占受援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

     第二十一条  援藏干部进藏前已被列入派出单位后备干部名单的,西藏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按照后备干部管理规定跟踪考察培养。在藏工作期间,自治区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集中考察研究确定后备干部人选名单时,应将援藏干部纳入选拔工作范围统筹考虑。

      第二十二条  各地(市)委组织部、区(中)直各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应将援藏干部职务任免登记表、考察材料和专业技术评聘登记表等及时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第五章 考核考察
 
     第二十三条  援藏干部的平时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自治区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结合实际进行,重点考核援藏干部的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在藏率、在岗率,及时跟踪考核援藏干部在发生重大灾害、重大突发事件等关键时刻和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组织实施以及涉及个人利益时的政治态度、负责精神、处理能力、自我要求等现实表现。

     第二十四条  援藏干部年度考核,与受援单位干部职工一同进行。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占受援单位优秀等次比例。地(市)党委组织部在审核对口支援省(市)援藏干部考核等次时,应听取该省(市)援藏干部领队的意见。援藏干部年度考核材料由地(市)党委组织部、区(中)直单位政工人事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统一上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将考核结果抄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抄送援藏干部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第二十五条  建立援藏干部休假述职制度。援藏干部在年度休假期间,应以书面形式向派出单位述职。述职报告包括一年中个人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和廉洁自律等情况,以及今后的努力方向。援藏干部在休假前应将个人述职材料报受援单位领导或上级分管领导审阅。

     第二十六条  援藏干部工作期满时,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会同援藏干部派出单位共同进行考察。重点考察援藏干部在藏期间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期满考察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对援藏干部返回后的使用提出建议。援藏干部期满考察材料及其使用建议在轮换前一个月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并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一抄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抄送援藏干部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应进行离任审计的,由审计部门进行离任审计。
 

第六章 纪律奖惩
 
     第二十七条  援藏干部应模范遵守党纪、政纪,自觉遵守受援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树立援藏干部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八条  援藏干部凡因公出差、请事假、请病假、休假,应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援藏干部休假应分期分批有计划地进行,敏感时期县(市、区)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在岗。省(市)援藏干部领队、援藏县(市)委书记出差、请事假、请病假、休假,须经地(市)党委主要领导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准。援藏干部休假还需向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各地(市)党委组织部 、区(中)直各单位政工人事部门,每年年底前要将本地区、本单位援藏干部当年请销假和休假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援藏干部要增强自律意识、安全意识,一律不得私自驾车,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外出,确保在工作、生活和人身安全等各个方面不出问题。

     第三十条  援藏干部在藏工作期间表现优秀、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决定及有关材料应及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并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一抄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抄送援藏干部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第三十一条  援藏干部在藏工作期间违反党纪、政纪的,根据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确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与援藏干部派出单位沟通后,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应及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并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一抄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抄送援藏干部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二条 援藏干部要认真学习中央关于新时期西藏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坚持“三个离不开”方针和“五湖四海”原则,维护民族团结, 继承和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忍耐,特别能团结,特别能奉献”的老西藏精神,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第三十三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受援单位,应将援藏干部的教育培训纳入中央和区内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短期培训计划,为援藏干部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条件。重点学习中央的方针政策,加强反分裂斗争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教育,熟悉西藏区情和历史文化,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
各地(市)委组织部和区(中)直各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应将援藏干部脱产培训和学历教育等材料及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第三十四条  定期组织开展援藏干部学习交流、工作研讨、文化体育、卫生保健等活动,不断提高援藏干部的学习能力和工作水平,活跃文化生活,促进身心健康。

     第三十五条  建立与援藏干部定期谈心谈话制度,每年至少安排一次。主要了解援藏干部思想动态、工作学习情况、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困难等,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当援藏干部出现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闹无原则纠纷、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等苗头性问题时,应及时谈话提醒,进行批评教育。

     第三十六条  与援藏干部谈心谈话,一般由受援单位直接领导负责。援藏县(市)委书记等担任正职的援藏干部,由上一级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负责。必要时,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也可安排与援藏干部谈心谈话。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
 
     第三十七条  援藏干部除了报告中办发[1997]3号文件规定的个人重大事项外,因私外出、患病、家属来藏探亲等,也要向受援单位报告。
第三十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向上级干部管理部门报告本地区、本单位援藏干部下列事项:
(一)职务、岗位变动情况;
(二)在特殊时期、特殊情况下的突出表现情况;
(三)荣获国家和自治区级表彰情况;
(四)违反党纪、政纪受处分情况;
(五)患危重疾病情况;
(六)因各类事故、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七)参加培训和学历教育情况;
(八)援藏工作重要信息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章  有关待遇
 

     第三十九条 援藏干部年度休假事宜按照藏政发[2003]47号、藏党办发[2006]51号规定执行:
    (一)科级干部和助理级专业技术人员休假期为40天,县处级干部和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休假期为50天,地厅级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休假期为60天;在三、四类地区工作的,在上述休假期基础上,再分别增加10天、20天。
    (二)休假假期包括休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往返路途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天。
    (三)援藏干部工作期满返回派出单位,可享受90天假期。
     第四十条  援藏干部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受援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由受援单位按规定发给补助费,或由受援单位报销其家属或一名子女进出西藏的交通费。

     第四十一条  援藏干部在藏工作期间享受西藏同级同类人员津贴及有关待遇。

     第四十二条  援藏干部体检与受援单位干部年度体检一同进行。

     第四十三条  援藏干部因病因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干部本人医疗关系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中央组织部、团中央选派的博士服务团成员,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选派的系统援藏干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004年12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印发的《对口支援西藏干部管理暂行办法》(藏组发[2004]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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